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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4月1日起,在办理造价师变更业务时: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申请变更注册的造价师应先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初审并加盖印章,再到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省直及郑州市有关单位人员可直接报送省定额站审查。
        (2)必须有造价师本人到现场办理。

河南省中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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