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是在学院领导的统一领导 下通过公平 竞争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审计监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作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
1、由项目申请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技术指标要求,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写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后,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组织对投标人实地考查;
3、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人;
4、组织由项目申请部门参加 的论证和答疑;
5、招标投标办公室受理投标人递交的标书;
6、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评标小组名单报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7、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仪式,投标人可与会竞标;
8、评标小组评标,根据事先拟定的标底投票;
9、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上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10、招标投标办公室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招标投标范围
第六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范围
1、凡属基建、维修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落实。
2、不论采购经费来源途径如何,凡符合以上规定,都要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由评标小组评标。评标小组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评委 的五分之三。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招标办公室提名,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小组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单位副院长担任。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九条 定标后,由招标投标办公室、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人通过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第十条 合同条款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项目负责人和中标人签字,招标投标办公室加盖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特事特办。
第六章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工作日制度。招标投标办公室自接到申请采购单位招标技术文本后,一般采购项目限在10日内开标对于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采购金额超过百万元的特殊采购项目,限在20日内开标。
第十三条 校内任何参加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不许参加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宴请。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在招标评标及投标过程中泄露任何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秘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办公室,其他任何参与评标的校内人员不得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
第十六条 凡在招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而进行招标的,其费用学院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院内有关人员,学院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为二级使用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一人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在各部门领导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所有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产权都归属学院。均应及时入账建卡 ,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据以年度计划为主,临时采购为辅的原则。一般每年年初审定汇总一次。其申请购置的程序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流程图》。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6、建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及办公需要,编报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认真落实学院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在控制额度以内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4、调动设备使用人员的积极性,开发和利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5、配合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本部门完整的设备分户账和分户卡,对设备数量、质量、安放地点、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6、配合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教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部分);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九条 凡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为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院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到资产管理处领取《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第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下,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以后,若政府采购额度放宽,则学院采购控制额度随之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特殊采购项目(指政府特批的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均由院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申购贵重仪器设备须组织专家论证。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部门均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报关批准。
第十六条 购置属沈阳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借用需首先征得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定书面协议。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经学院国资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如外借,需向院资产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是指购置的设备到校后,国资 处邀请使用部门指派专人共同按订货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文件签署意见,由国资处有关人员负责处理。使用部门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部门组织验收,凭验收单到国资 处办理建卡手续。计价转账调入,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建卡、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验收,合格后及建立固定资产卡,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斩维护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护、保养工作的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仪器设备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原价的0.1%-0.5%计算,应体现校外有别,收取折旧费。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工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并经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等情况,要按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办理完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及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管理的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严格按资产管理处审批权限进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告单(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报废工作流程图),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经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集体及个人,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条例,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种表、账、卡式样, 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统一制发。部分表格也可以从校网“设备管理网”链接下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国资 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为学院创造收益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第三条 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慎重选择投资对象,掌握调控投资规模和方向,界定产权关系,评估投资价值,建立有偿占用制度,分享投资回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用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对外投资、合资、联营、入股、对外出租、出借等其它方式,进行资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的投入、界定和评估
第五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系、部、处及有关部门,凡拟占用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报批程序是:单位申报、资产审查、资产评估、学院批准、资产转接。
第六条 单位申报。申报材料有: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经济实体章程;4、草签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协议书;5、拟投入资产的清单;、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并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
第七条 资产审查。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拟投入资产的实物量、法律状况及产权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资产评估。对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以此作为提取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的依据。对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须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量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估价。
第九条 学院批准。资产管理处将上述申报、审查及资产评估材料与投资意见,一并报送学院审批。
第十条 资产转接。经学院批准同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申报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账与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一次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有对投资对象、规模、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方向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凡未经论证的项目,将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业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统一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并从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收缴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用经营性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集体资产或无偿划转给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或变卖抵押及套现。
第三章资产经营方式的选择及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选择,一般采取直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司制经营、企业集团经营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资产经营方式经营者的选择,资产管理处有参与权、建议权并有义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十七条 利用学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行业、类别、用途收费:
1、占用学院房产、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地理位置、随行就市议定收费金额。
2、以评估资产为基数,对资产出借、出租的,按6-8%年收缴占用费;对投入生产第一线生产经营的按5-7%年率收缴占用费,并通过银行账户于季度未五日内缴纳。
3、凡利用学院教学、教辅(实验室、实习厂、图书馆)仪器设备等其他各类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学院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收缴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
4、学院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归学院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按所签技术合同执行。
5、以合资、入股、联营等方式投入的资产,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学院分享当期所有者权益。
6、使用学院水、电的,按表收费。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与调控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经营性资产单独建账,专门管理,并有权对非转经资产的运营状况、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年初或任初必须与学院签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合同。年终或届满,经营者对经营情况进行自我分析总结,并连同财务报表送资产管理处备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资产经营者的考核。坚持按期初学院与资产经营者所签合同的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并根据业绩情况,向学院提出对经营者的奖惩意见、经营性资产调控意见或方案,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保值增值率=(期未学院权益÷期初学院权益)×100%。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产保值;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产增值。经营亏损的,暂以减亏作为保值年产值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 ×100%。
3、学院收益率=(实际上交学院财务利润及收益÷学院投入资本金总额) ×100%
4、资本金利润率=(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5、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6、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100%。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0%。
8、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 ×100%。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产经营者自我报告和预警、预亏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因自我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资产增值额与经营者收益挂钩,以保值增值率100%为基础,每增加1%,经营者可从增值额中提取1-5%的金额作为奖励。
对没有完成经济指标的 ,给予扣、减薪金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取消经营者资格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减免资产占用费,需经院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是在学院领导的统一领导 下通过公平 竞争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审计监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作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
1、由项目申请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技术指标要求,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写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后,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组织对投标人实地考查;
3、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人;
4、组织由项目申请部门参加 的论证和答疑;
5、招标投标办公室受理投标人递交的标书;
6、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评标小组名单报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7、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仪式,投标人可与会竞标;
8、评标小组评标,根据事先拟定的标底投票;
9、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上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10、招标投标办公室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招标投标范围
第六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范围
1、凡属基建、维修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落实。
2、不论采购经费来源途径如何,凡符合以上规定,都要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由评标小组评标。评标小组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评委 的五分之三。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招标办公室提名,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小组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单位副院长担任。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九条 定标后,由招标投标办公室、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人通过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第十条 合同条款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项目负责人和中标人签字,招标投标办公室加盖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特事特办。
第六章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工作日制度。招标投标办公室自接到申请采购单位招标技术文本后,一般采购项目限在10日内开标对于专业技术指标要求较高,采购金额超过百万元的特殊采购项目,限在20日内开标。
第十三条 校内任何参加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不许参加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宴请。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在招标评标及投标过程中泄露任何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秘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办公室,其他任何参与评标的校内人员不得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
第十六条 凡在招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而进行招标的,其费用学院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院内有关人员,学院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为二级使用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一人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在各部门领导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所有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产权都归属学院。均应及时入账建卡 ,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据以年度计划为主,临时采购为辅的原则。一般每年年初审定汇总一次。其申请购置的程序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流程图》。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6、建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及办公需要,编报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认真落实学院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在控制额度以内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4、调动设备使用人员的积极性,开发和利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5、配合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本部门完整的设备分户账和分户卡,对设备数量、质量、安放地点、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6、配合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教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部分);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九条 凡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为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院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到资产管理处领取《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第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下,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以后,若政府采购额度放宽,则学院采购控制额度随之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特殊采购项目(指政府特批的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均由院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申购贵重仪器设备须组织专家论证。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部门均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报关批准。
第十六条 购置属沈阳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借用需首先征得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定书面协议。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经学院国资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如外借,需向院资产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是指购置的设备到校后,国资 处邀请使用部门指派专人共同按订货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文件签署意见,由国资处有关人员负责处理。使用部门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部门组织验收,凭验收单到国资 处办理建卡手续。计价转账调入,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建卡、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验收,合格后及建立固定资产卡,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斩维护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护、保养工作的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仪器设备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原价的0.1%-0.5%计算,应体现校外有别,收取折旧费。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工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并经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等情况,要按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办理完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及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管理的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严格按资产管理处审批权限进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告单(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报废工作流程图),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经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集体及个人,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条例,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种表、账、卡式样, 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统一制发。部分表格也可以从校网“设备管理网”链接下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国资 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为学院创造收益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第三条 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慎重选择投资对象,掌握调控投资规模和方向,界定产权关系,评估投资价值,建立有偿占用制度,分享投资回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用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对外投资、合资、联营、入股、对外出租、出借等其它方式,进行资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的投入、界定和评估
第五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系、部、处及有关部门,凡拟占用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报批程序是:单位申报、资产审查、资产评估、学院批准、资产转接。
第六条 单位申报。申报材料有: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经济实体章程;4、草签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协议书;5、拟投入资产的清单;、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并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
第七条 资产审查。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拟投入资产的实物量、法律状况及产权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资产评估。对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以此作为提取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的依据。对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须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量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估价。
第九条 学院批准。资产管理处将上述申报、审查及资产评估材料与投资意见,一并报送学院审批。
第十条 资产转接。经学院批准同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申报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账与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一次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有对投资对象、规模、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方向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凡未经论证的项目,将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业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统一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并从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收缴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用经营性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集体资产或无偿划转给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或变卖抵押及套现。
第三章资产经营方式的选择及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选择,一般采取直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司制经营、企业集团经营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资产经营方式经营者的选择,资产管理处有参与权、建议权并有义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十七条 利用学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行业、类别、用途收费:
1、占用学院房产、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地理位置、随行就市议定收费金额。
2、以评估资产为基数,对资产出借、出租的,按6-8%年收缴占用费;对投入生产第一线生产经营的按5-7%年率收缴占用费,并通过银行账户于季度未五日内缴纳。
3、凡利用学院教学、教辅(实验室、实习厂、图书馆)仪器设备等其他各类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学院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收缴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
4、学院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归学院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按所签技术合同执行。
5、以合资、入股、联营等方式投入的资产,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学院分享当期所有者权益。
6、使用学院水、电的,按表收费。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与调控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经营性资产单独建账,专门管理,并有权对非转经资产的运营状况、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年初或任初必须与学院签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合同。年终或届满,经营者对经营情况进行自我分析总结,并连同财务报表送资产管理处备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资产经营者的考核。坚持按期初学院与资产经营者所签合同的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并根据业绩情况,向学院提出对经营者的奖惩意见、经营性资产调控意见或方案,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保值增值率=(期未学院权益÷期初学院权益)×100%。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产保值;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产增值。经营亏损的,暂以减亏作为保值年产值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 ×100%。
3、学院收益率=(实际上交学院财务利润及收益÷学院投入资本金总额) ×100%
4、资本金利润率=(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5、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6、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100%。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0%。
8、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 ×100%。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产经营者自我报告和预警、预亏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因自我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资产增值额与经营者收益挂钩,以保值增值率100%为基础,每增加1%,经营者可从增值额中提取1-5%的金额作为奖励。
对没有完成经济指标的 ,给予扣、减薪金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取消经营者资格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减免资产占用费,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会研究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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